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302民初1071号
原告:四平市***洋板式换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南环西路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木垒县亿垒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四平市***洋板式换热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木垒县亿垒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四平市***洋板式换热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2294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损失从逾期给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年率3.8%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签订换热设备加工合同,合同金额549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加工制作完毕,并按期交货,后被告尚拖欠货款229400元。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按照原告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住址及联系方式,本院未能找到被告,原告亦无法补充提供被告的现住址等相关材料,本案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四平市***洋板式换热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42元,减半收取计2371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四平市***洋板式换热器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