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某某洋板式换热器有限公司与西安时代新纪元贸易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新区圣元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1657号
原告:四平市***洋板式换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5年3月12日出生,住吉林省四平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曲江新区圣元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曲江行政商务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1年3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蓝田县,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8年10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灞桥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时代新纪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洋板式换热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曲江新区圣元热力有限公司、西安时代新纪元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平市***洋板式换热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平市***洋板式换热器有限公司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市***洋板式换热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394元,减半收取21197元,由原告四平市***洋板式换热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刘 静
人民陪审员 耿 梅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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