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巨元瀚洋板式换热器有限公司

某某甲、四平市某某洋板式换热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424民初1351号 原告:**甲,宁夏银川市人,住宁夏银川市。 委托代理人:**2,系***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平市***洋板式换热器有限公司,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南环西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02124907085F。 法定代表人:***。 审理原告**甲与被告四平市***洋换热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该案原被告自愿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撤回对被告四平市***洋板式换热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