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103民初8709号
原告:黑龙江省力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军民街35号4栋。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南直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92年7月4日生,汉族,该单位职员,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中能电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2号中外交流大厦616。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白石桥路7号理工科技大厦12层1206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力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能电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黑龙江省力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