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110民初11866号
原告: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椿兴石材经销处,住所地哈尔滨市禧龙石材市场**2街区**。
经营者:柯卫军,该经销处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星,男,1977年7月9日出生,汉族,该经销处业务经理,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文,黑龙江上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力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军民街****。
法定代表人:韩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永世、苑紫毅,黑龙江鼎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椿兴石材经销处与被告黑龙江省力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椿兴石材经销处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椿兴石材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椿兴石材经销处负担。
审 判 长 姚建勇
人民陪审员 陈碧君
人民陪审员 张燕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步秋安
书记员宋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