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民终12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丽,黑龙江龙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帅,黑龙江龙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力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军民街35号4栋。
法定代表人:韩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然,黑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力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20)黑0102民初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提交新的证据,一审判决仅依据借据确认双方借贷关系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20)黑0102民初5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31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娜
审判员 李雪晶
审判员 张 岩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