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110执1325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3年9月7日出生,满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力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香坊区军民街35号4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力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力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4.6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