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2502民初6241号
原告:锡林浩特市隆硕科技中心,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锡林大街40号商铺天通苑底商(玖苑国际饭店对面东200米)。
经营者:***。
被告:王某,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被告:黑龙江省力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军民街35号4栋。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锡林浩特市隆硕科技中心诉被告王某、黑龙江省力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锡林浩特市隆硕科技中心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被告黑龙江省力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锡林浩特市隆硕科技中心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锡林浩特市隆硕科技中心撤回对被告王某、被告黑龙江省力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