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众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民初9736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时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逢春。
被告:***众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春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孝天。
被告: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直。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俊澎。
原告***与被告***众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公司)、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丹东黄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吴金凤
人民陪审员  王伯富
人民陪审员  马 颖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晓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