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民初16551号之一
原告:**,女,195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代理人:李立新,系辽宁宝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莹敏,系辽宁宝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被告: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银泉三街51号。
法定代表人:曲直,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丹,女,199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文登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振安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鸭绿江街道办事处东平大街6-4号、6-5号。
负责人:顾恩东,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颖,系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黄海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振安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受理后,审理过程中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彭佳妮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