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交通集团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民初1981号
原告:哈尔滨交通集团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香滨路30号。
法定代表人:万晓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博,该公司员工。
被告:哈尔滨黄海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星海路20号A栋301室。
法定代表人:蒋爱伟,总经理。
被告: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银泉三街51号。
法定代表人:范东春,董事长。
原告哈尔滨交通集团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黄海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哈尔滨交通集团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
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哈尔滨交通集团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王书杰
审判员  王琦玮
审判员  荆 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