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东润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钢誉物资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临执字第1526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钢誉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东润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宁夏钢誉物资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兴民商初字第12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东润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暂无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商初字第1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弘
执行员***
执行员*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