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东润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巴彦淖尔市东润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临执字第167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糖厂北门附近。
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东润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巴彦淖尔市东润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东润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杰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