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泓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通辽市泓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体育局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502民初5478号 原告:通辽市泓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平安路平安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026900861387。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实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实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体育局,住所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厦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0500MB1A79979K。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被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和旅游局,住所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厦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0500680013488T。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被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厦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0500MB1A799959。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原告通辽市泓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体育局、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和旅游局、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辽市泓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12元,减半收取计2356元,由原告通辽市泓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