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耐腐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盾安阀门有限公司、上海耐腐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耐腐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耐腐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绍诸湄商初字第224号
原告:浙江盾安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赵小虎,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阿华,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耐腐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茸江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许定舜。
被告:上海耐腐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银河北街3号8幢5楼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盾安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耐腐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耐腐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盾安阀门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盾安阀门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盾安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54元,依法减半收取2477元,财产保险费1770元,由原告浙江盾安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姚望
代理审判员  周敬涛
代理审判员  谢玉山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郑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