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耐腐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 2014-10-09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金义催字第103号
申请人上海耐腐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陈炜。
申请人上海耐腐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2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127640278,出票日期为2013年7月25日,票据金额10万元,出票人为义乌市美浪花针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义乌市益川纺织品商行,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月24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耐腐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50元,由申请人上海耐腐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龚朝龙
审 判 员 杨雪萍
代理审判员 方 瑶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代书 记员 杨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