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耐腐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耐腐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2民初4362号
原告:上海耐腐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泖亭路****。
法定代表人:许定舜。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平,上海开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乍浦镇雅山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罗立国。
原告上海耐腐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上海耐腐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本案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耐腐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2元,减半收取256元,由原告上海耐腐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侯剑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徐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