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8执2193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供电福斯特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中路甲1号。
被执行人:北京鸿源龙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白家疃尚水园1号楼9层926。
本院在执行北京供电福斯特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鸿源龙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鸿源龙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张志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欣
审 判 员 韩毅强
审 判 员 曹彦青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