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破申373号
申请人:北京供电***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中路**。
法定代表人:孙廷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东泽,北京供电***开关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下关街道皂君庙**
法定代表人:文一波。
北京供电***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以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审查期间,北京供电***开关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北京供电***开关设备有限公司现申请撤回对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供电***开关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长 李 倩
审判员 王继延
审判员 周熙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