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0503民初2443号
原告:天水华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金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翮,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佳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
法定代表人:文守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天水华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甘肃佳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天水华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水华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1元,由天水华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晓萍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珺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