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佳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甘谷祁连山商砼有限公司与甘肃佳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523民初671号
原告:甘谷祁连山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系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佳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甘谷祁连山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佳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后,原告甘谷祁连山商砼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谷祁连山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24元,减半收取3912元,由原告甘谷祁连山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董雪莉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鲜星昱
书 记 员 张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