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991执8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
负责人施菁,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女,1976年11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城南新区。
被执行人王广宏,男,1978年1月3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盐城***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郑跃忠,男,1959年10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盐城沪申机械铸造厂,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郑跃忠,该厂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7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王瑞光,男,1965年10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盐城市楼王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马丰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盐城市恒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王瑞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诉被执行人***、王广宏、盐城***玻璃有限公司、郑跃忠、盐城沪申机械铸造厂、***、王瑞光、盐城市楼王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盐城市恒瑞电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暨抵押权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991执873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为华
审 判 员 周洪庆
审 判 员 卞仁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兼) 王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