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902民初5369号
原告:盐城市恒瑞电气有限公司,机构代码9132090060860999XT,住所地在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良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2138723703X,住所地在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苏北分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60283829345XL,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恒瑞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苏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市恒瑞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恒瑞电气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盐城市恒瑞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元,减半收取1296.5元,由原告盐城市恒瑞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