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27民初1824号
原告龙南星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地址:龙南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龙南县天祥果品有限公司,地址:龙南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罗工业园。
第三人江西龙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龙南县龙南镇龙泉大道32号。
第三人***,男,1965年8月3日生,汉族,住龙南县。
第三人**学,男,1969年6月1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
第三人龙南县庆润实业有限公司,地址:龙南县大罗工业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南星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南县天祥果品有限公司等人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第三人江西龙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面数为5235104股的股权,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龙南县天祥果品有限公司持有的第三人江西龙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面数为5235104股的股权。
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的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勇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