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南星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龙南星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龙南县天祥果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27民初1824号之一
原告龙南星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地址:龙南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7596533878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南县天祥果品有限公司,地址:龙南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7688508012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龙生,龙南县经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江西龙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龙南县龙南镇龙泉大道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5JFQ31D。
法定代表人**明,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系该公司信贷科科员。
第三人***,男,1965年8月3日生,汉族,住龙南县。
第三人**学,男,1969年6月1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
第三人龙南县庆润实业有限公司,地址西省赣州市龙南县大罗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7576114502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以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审理原告龙南星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南县天祥果品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龙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龙南县庆润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龙南县天祥果品有限公司在第三人江西龙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面数为5235104股的股权,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龙南县天祥果品有限公司在第三人江西龙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面数为5235104股的股权。2020年5月18日原告龙南星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龙南县天祥果品有限公司在第三人江西龙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面数为5235104股的股权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龙南星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上述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告龙南县天祥果品有限公司持有的第三人江西龙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面数为5235104股的股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