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82民初15152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被告:浙江大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杜元村42幢1号4楼。
法定代表人:XXX。
原告***与被告浙江大川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