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川建设有限公司

义乌市展丰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大川建设有限公司、金华市和讯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2民初2050号
原告:义乌市展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上溪镇潮涌路11号1楼。
法定代表人:邵国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纯彬、楼思媛,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大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杜元村42幢1号4楼。
法定代表人:张**。
被告:金华市和讯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低田功能区莘村(赵干户)。
法定代表人:赵干。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俊,浙江嘉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展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大川建设有限公司、金华市和讯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展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展丰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展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9元(已减半)、保全费1732元,由原告义乌市展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树超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代书记员 方向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