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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11660号
原告:金华市强力起重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乾西乡易通路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255002286R。
法定代表人:王庆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瑛,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大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后宅街道杜元村42幢1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778253906P。
法定代表人:张**,执行董事。
原告金华市强力起重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大川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金华市强力起重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强力起重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金华市强力起重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9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强力起重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项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郑小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