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川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82民初19188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被告:浙江大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42幢1号4楼。
法定代表人:XXX。
原告***与被告浙江大川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舒怡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