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04执保518号
申请人:吉林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光华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宝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滨江西路2号1幢218室。
法定代表人:周文彬。
申请人吉林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宝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宝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江阴**支行的账户,银行账号为X,冻结金额为X元;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宝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的账户,银行账号为X,冻结金额X元,并以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营业部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吉林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宝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江阴**支行的账户,银行账号为X,冻结金额为X元;
2、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宝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的账户,银行账号为X,冻结金额X元。
上述冻结期限为一年。
原告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申请办理继续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 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