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天成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市天成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华顺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6财保154号

申请人:**市天成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区力海企业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28814269Q

法定代表人:刘广民,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华顺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胜利东街信达佳苑小区底商C01-A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089449866E

法定代表人:陈震,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市天成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华顺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市天成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自有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的**华顺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丰宁支行账号为:50×××36,开户行为:**银行丰宁支行账户为:50×××10,开户行为:**银行丰宁支行账户为:50×××36。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史冬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马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