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7民初2309号
原告:**市天成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
北省**市高新区力海企业港一期4号楼101室。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130802728814269Q。
法定代表人:刘广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海英,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
满族,住河北省**市平泉市。
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宽城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7670310665X。
法定代表人:孙兆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庆富,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市天成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宽城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市天成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天成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天成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3.00元,减半收取计641.50元,由原告**市天成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玄文斌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苏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