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26执保668号
申请人:**市天成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华顺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市天成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顺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冀0826财保15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保全过程中,根据申请人提供信息,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在**银行丰宁支行50×××10的账户。因中国农业银行丰宁支行账户为50×××36经系统反馈被申请人在该银行无开户信息和**银行丰宁支行账户为50×××36经查无反馈信息(账号信息提供错误),无法办理冻结业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冀0826财保154号民事裁定书予以部分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晓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