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天成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市天成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华顺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26执保668号

申请人:**市天成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华顺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市天成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顺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冀0826财保15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保全过程中,根据申请人提供信息,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在**银行丰宁支行50×××10的账户。因中国农业银行丰宁支行账户为50×××36经系统反馈被申请人在该银行无开户信息和**银行丰宁支行账户为50×××36经查无反馈信息(账号信息提供错误),无法办理冻结业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冀0826财保154号民事裁定书予以部分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晓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