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天成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市天成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冀0802民初3374号
原告承德市天成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承德市天成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海英,被告唐山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一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双方均应诚信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经将施工工程完成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庭审中经双方核对,尚欠款金额为72503.56元,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以垫付材料款为由主张抵顶部分工程款,因无主张的具体金额且无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因施工时质量问题双方达成的扣减9000.00元用于补偿业主损失,有双方签字的合意,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利息应自质保期满即2017年9月2日开始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签订一系列防水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承德市双桥区欣雅山庄小区各分项防水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要求完成防水施工并交付被告使用,经核对总工程价款为1449694.30元,但经被告工作人员签字的防水工程确认书对造价的确认有误,工程款实际金额为1447677.34元。双方结算时被告扣留总工程款5%质保金。约定质保期满五年返还。另因2014年3月10日经双方核对增加工程量价款为2035.80元。上述欠款金额合计72503.56元。 查明,2014年3月10日,因施工时6号楼立墙防水卷起高度不够造成6号楼前漏水致使22号地下室漏水给业主造成损失,原告同意付9000.00元用于维修补偿业主损失,从质保金中扣除。
一、被告唐山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承德市天成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3503.5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9月2日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32.00元,由原告承担232.00元,被告承担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福英
书记员  刘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