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8财保109号
申请人:***,男,1981年2月25日出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
被申请人:**市天成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市高新区力海企业港一期4号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28814269Q。
法定代表人:刘广民,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市天成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市天成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河北省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予以保全,保全金额63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市天成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河北省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款63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20年6月24日至2021年6月23日,冻结期间不得支付。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志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岩
书 记 员 何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