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23民初4019号
原告:江苏玉河教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曹甸工业园中央西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唐素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卫星,江苏首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
原告江苏玉河教玩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江苏玉河教玩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玉河教玩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40元,减半收取4770元,由原告江苏玉河教玩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光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郎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