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23民初4180号
原告:江苏玉河教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曹甸工业园中央西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唐素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卫星,江苏首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
原告江苏玉河教玩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玉河教玩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玉河教玩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陆光祥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郎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