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锐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104执627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箐山县。 被执行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账户41952元。均已划拨至申请人提供的指定账户,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完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已将被执行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原 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崔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