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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丰林县人民政府建设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丰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724民初326号 原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公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林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伊春市丰林县。 法定代表人:***,**江省丰林县人民政府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年盛,男,**江省丰林县人民政府职工。 原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丰林县人民政府建设 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颜 珊 书 记 员  张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