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锐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工带岭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7执异37号 案外人:**山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江省**市**山县带岭镇兴林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执行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工带岭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铎公司)申请执行***工带岭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带岭局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江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2020)黑07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工带岭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667,351.3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1,667,351.35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5日至款***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后,带岭局公司提出上诉,2021年9月27日**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11月25日,锐铎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计款项11,667,351.35元及利息。本院在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带岭局公司账户后,案外人**山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山政府)对执行的内容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政府提出异议称,请求撤销对案外人8个银行账户的冻结,并将冻结资金予以返还。理由:2020年12月17日,案外人收到中院通知,其在工商行、农行、县建行开立使用的共计8个账户被冻结,其中:6个银行账户是**山县天保资金用于教育、公检法、医疗卫生、公益性单位和四险补助;1个账户是**山县工会职工帮扶资金;1个账户是**山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使用。上述账户是案外人和伊森工集团带岭局公司在分离分立时,按照中共**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原政企合一”区(局)资产划转指导意见的通知》(**改办发(2019)37号)文件精神要求,资金按照原渠道的原则进行分账,所以案外人上述银行账户仍然使用原户名,即**江省带岭林业实验局字样,在法院执行**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时,将案外人持有使用的上述银行账号予冻结,影响了案外人事关民生的资金安全,也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7日依法冻结了带岭局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带岭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带岭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带岭支行共计8个账户。2022年1月11日、1月13日、1月25日、1月26日共计划拨210.56万元。本院扣除执行费2.56万后,于1月14日、1月26日将208万元转入锐铎公司指定账户。**山政府向本院提供证据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伊房金函[2022]6号函复印件一份;证据二、**山县财政局箐财呈[2022]1号文件、**山县人民政府箐政函[2022]6号、**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箐住建发[2022]2号文件各一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锐铎公司依据生效的(2020)黑07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依法对被执行人带岭局公司强制执行,因带岭局公司未能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期间依法冻结了带岭局公司名下的8个银行账户。现案外人以冻结的8个带岭局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均是**山政府在使用,其账户内款项亦属案外人所有,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以上8个银行账户专属于**县政府的佐证材料,故案外人**山县政府提出的解除冻结并返还资金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县人民政府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焦 婵 书 记 员 徐雪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