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南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黑0726执异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大箐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大箐山县。
负责人:***,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女,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大箐山县司法局副局长,住黑龙江省大箐山县。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锐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伊春森工带岭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与大箐山县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大箐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黑龙江省南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3年7月11日,异议人大箐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大箐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大箐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