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承信建筑有限公司

洛阳承信建筑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323执1330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承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新城学子路建材市场南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37805090852。
被执行人:***,男,汉族,1938年1月14日生,住洛阳市老城区。
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豫0323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洛阳承信建筑有限公司借款25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还款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支付利息,本案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承担;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予以查核,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19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19年11月18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劵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已冻结余额太少不予扣划;后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1月20日、2020年3月9日、2020年4月14日发起网络查控,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19年12月25日到新安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信息。
四、2019年12月25日到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安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信息。
五、2019年12月25日到新安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信息。
六、2020年4月15日到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信息。
七、2020年4月15日对被执行人***居住地洛阳市老城区兴华街7××楼××号西南隅办事处幸福街居委会进行调查和了解,未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
八、2019年11月19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20年4月22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洛阳承信建筑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贾雷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