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323民初3420号
原告:洛阳学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大学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783411008U。
法定代表人:张建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丹丹,女,汉族,1983年11月11日生,住洛阳市涧**,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侠,河南邦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安县城关镇上河社区居民委员会
住所地:新安县城关镇上河社区。
法定代表人:赵长庚,该居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洛阳承信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安县新城学子路建材市场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37805090852。
法定代表人:吕清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霞,女,汉族,1973年1月30日生,住新安县,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洛阳学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安县城关镇上河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河社区)、洛阳承信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信公司)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丹丹、何东侠,被告上河社区的法定代表人赵长庚,被告承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13.5万元及违约金(自2015年2月1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15%标准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作为发包人委托原告为上河阳光小区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并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2014年11月24日,被告出具欠条“今欠上河阳光小区设计费叁拾万元整,已付设计费拾万元整,设计费余额贰拾万元整”。2015年2月17日,被告支付设计费65000元,剩余设计费13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互相推脱至今未予支付。
被告上河社区辩称:上河社区合同上加盖印章,仅仅是配合政府做好群众拆迁动员,协调群众关系,不是发包方也不是建设方,不应该承担设计费用;上河社区直到2020年5月份才知道存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原告一直和承信公司对接交付图纸,商讨设计费;被告承信公司作为政府招标选定的建设方,应该承担支付设计费义务;综上,请驳回原告对上河社区的诉讼请求。
被告承信公司辩称: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违背合同法相关规定,承信公司不应支付施工图纸费;原告提交的2014年11月26日欠条不是承信公司出具的欠条;承信公司先予垫付给原告的设计费,有新安县人民法院(2020)豫0323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书为凭证,承信公司没有义务支付原告图纸设计费。本案所涉纠纷从2014年以来至今已八年时间,已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7日,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结合上河居委会村民整体拆迁安置方案,为改善群众居住条件,被告上河社区与洛阳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安公司)签订《城关上河阳光小区开发建设协议》,约定被告上河社区用位于城关上河居委会的24亩自有集体土地,与亿安公司共同合作开发建设,并由被告上河社区负责开发区内的地质勘探及资料、施工图纸等。
二被告作为发包人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委托原告为新安县城关上河阳光小区(一期)工程设计施工图纸,约定设计费由被告上河社区支付,应在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在原告履行交付图纸的合同义务后,2014年11月26日被告上河社区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上河阳光小区设计费叁拾万元整,已付设计费拾万元整,设计费余额贰拾万元整”。原告自认2015年2月17日被告承信公司支付设计费650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明确约定由被告上河社区支付设计费用,在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后,被告上河社区没有按照约定支付设计费,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上河社区支付剩余13.5万元设计费用,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要求被告按年15%支付违约金,具有约定和法定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承信公司先前支付设计费系垫付,不能当然推行被告承信公司具有支付设计费的合同义务,故原告对被告承信公司的诉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安县城关镇上河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洛阳学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13.5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3.5万元为基数按年15%自2015年2月18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洛阳学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新安县城关镇上河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圈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