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23执2362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学子路**北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3697345323M(1-1)。
法定代表人:张大琴,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洛阳承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新安县新城学子路建材市场院内div>
法定代表人:吕清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安县城关镇上河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住所地:新安县城关镇上河社区div>
法定代表人:赵长庚,村委主任。
洛阳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阳承信建筑有限公司与新安县城关镇上河社区居民委员会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20)豫0323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新安县城关镇上河社区居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洛阳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阳承信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新安县城关镇上河社区居民委员会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告知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10月26日、12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新安县城关镇上河社区居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新安县城关镇上河社区居民委员会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2020年12月14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新安县城关镇上河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323执23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 雷
审判员 付小龙
审判员 袁晓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韩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