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锦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锦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晋城裕通工贸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5民终2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锦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41773510Y。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晋城裕通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5MA0KYNBX3W。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湖北省襄阳市人。 原审被告:**,湖北省谷城县人,现住湖北省襄阳市。 上诉人湖北锦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晋城裕通工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2021)晋0525民初2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22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晋城裕通工贸有限公司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湖北锦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均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晋城裕通工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2021)晋0525民初240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晋城裕通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67元,由被上诉人晋城裕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447元、由上诉人湖北锦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负担36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67元,由上诉人湖北锦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预交8134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郭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