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9005民初40号
原告:***,男,199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东津新区南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锦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中原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襄阳市襄城区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湖北锦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已代被告湖北锦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其支付了剩余全部款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17元,减半收取250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