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607民初1674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原告:**,男,196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上述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美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
被告:湖北锦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中原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41773510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锦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后,我院依法通知原告***、**交纳本案诉讼费,原告**
兵、**未在本院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用。因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交纳本案诉讼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