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525民初328号
原告:河南邦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40GY354C。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锦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41773510Y。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泽州县和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5MA0JYM7987。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河南邦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锦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泽州县和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河南邦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锦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泽州县和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邦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26元,本院减半收取计66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河南邦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常 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