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锦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邦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锦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525民初328号 原告:河南邦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40GY354C。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锦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41773510Y。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泽州县和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5MA0JYM7987。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河南邦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锦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泽州县和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河南邦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锦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泽州县和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邦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26元,本院减半收取计66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河南邦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常     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