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607民初317号
原告:***,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男,196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男,199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湖北锦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中原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锦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叶 飞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 锦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