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锦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607民初317号 原告:***,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男,196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男,199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湖北锦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中原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锦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叶 飞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 锦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