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锦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存远商贸有限公司、湖北锦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91民初453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存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西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凡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股东。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锦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中原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襄阳市襄城区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申请人湖北存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锦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申请人湖北存远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2021)鄂0691民初45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锦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51万元。现申请人湖北存远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锦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51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申请复议的,本院不予审查。 审 判 长 衡丹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东 方 书  记  员 程 建 卓